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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讯”旅途何去何从--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专栏: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7-11-30
阅读量:4129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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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讯”旅途何去何从主营服务类别上的“酷讯”及“KUXUN”商标注册申请均遭遇驳回——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立于2006年的北京酷讯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讯公司),曾是世界知名的在线旅游服务公司Expedia旗下的企业。成立伊始,酷讯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便利的机票、酒店、度假、火车票等信息搜索,目前致力于提供旅游方面的垂直搜索引擎服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酷讯公司“KUXUN”商标...

“酷讯”旅途何去何从
主营服务类别上的“酷讯”及“KUXUN”商标注册申请均遭遇驳回——
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创立于2006年的北京酷讯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讯公司),曾是世界知名的在线旅游服务公司Expedia旗下的企业。成立伊始,酷讯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便利的机票、酒店、度假、火车票等信息搜索,目前致力于提供旅游方面的垂直搜索引擎服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酷讯公司“KUXUN”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而就在今年3月,酷讯公司申请注册的“酷讯”文字商标同样遭遇注册驳回,“酷讯”旅途或将受阻于商标困局。


“KUXUN”遭驳
据悉,此次遭遇驳回的申请商标为第8354661号“KUXUN”商标,由酷讯公司于2010年6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安排游览等服务上。2010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酷讯公司随后提起复审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酷讯KUXUN”的字母部分“KuXun”在构成、呼叫上相同,且中文部分“酷讯”在呼叫上相同,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酷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商评委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引证商标第7882342号“酷讯KuXun”商标,由深圳市华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提出申请,于2010年11月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安排、空中运输等服务上。
酷讯公司表示,申请商标经过酷讯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于在线旅游领域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对申请商标“KUXUN”作出的的驳回复审决定。
而酷讯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曾针对引证商标“酷讯KuXun”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3月驳回了酷讯公司的异议申请。随后,酷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目前尚处于复审程序中。
“酷讯”遇阻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酷讯公司在多个类别的服务上均注册有“酷讯”“kuxun”等系列商标,打开酷讯公司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关于“kooxoo”“kuxun”“酷讯”商标的法律权利声明。
早在今年3月,酷讯公司接到法院关于第8354761号“酷讯”商标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该“酷讯”文字商标同样遭遇来自引证商标即第7882342号“酷讯KuXun”的在先权利阻碍。
为此,记者采访了酷讯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酷讯公司目前在在线旅游市场已占据一定市场份额,致力于垂直及比价搜索服务,其“酷讯”“kuxun”等标识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市场识别度。提及“酷讯”,相关消费者会将其与酷讯公司及旗下搜索产生对应联想,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市场混淆。另外,酷讯公司称,目前该公司属于全球知名旅游评论网站运营商旅程专家有限责任公司(Trip Advisor)旗下企业,其法律相关事务已由公司外的律师事务所全权负责,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酷讯公司并不清楚。
据记者了解,酷讯公司曾所属于在线旅游服务公司Expedia,2007年Expedia通过与“艺龙网”的合作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009年,Expedia在华进行业务拓展,推出旅游点评网站“到到网”,并收购旅游搜索引擎“酷讯网”。后酷讯公司与“到到网”从Expedia分出,成为旅程专家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
2008年5月,旅程专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第6723327号“TRIPADVISOR”商标,201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商评委对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此次,作为旅程专家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酷讯网”,其在主营服务类别上的“酷讯”“KUXUN”双双遭遇注册驳回,这家拥有超过2000家专业机票、酒店、火车票以及度假产品供应商的专业旅游搜索引擎网站将如何破解商标困局,本报将予以关注。

案例浅析
北京酷讯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一家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的旅游服务行业公司,作为其主营服务类别上的“酷讯”及“KUXUN”商标注册申请均遭遇驳回,对其业务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个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虽然我国的《商标法》是实施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以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为主,非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强制使用商标一定要先进行注册,但一般情况下只有注册了的商标,才会受法律的保护,除非能证明该未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是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即使该商标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但也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往往不会刻意把商标使用的证据保存下来,或即使有保存下来也有可能是不完整或使用时间、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证明该未注册商标是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果商标使用人不能证明其未注册商标属于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商标,就意味着其商标会因为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停止使用,否则就会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因此,商标是否能及时注册以及其知名度的高低,对一家企业而言,其影响是深远的,甚至决定着其发展命运。因为商标就是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经营主体,与经营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背后的商标的评价,从而影响对该经营主体的评价,当中的关系的是一环扣一环,不可分离的。
综上所述,商标的及时注册,尤其是主营业务的商标能否及时注册,直接影响着一家企业的营销、发展方向。一旦企业在其主营业务上推出了一个商标(品牌)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时间,而在这个过程中,却因为商标注册受阻,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个发展计划,甚至会导致之前的投入都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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